【以案明纪】第18期 违规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利行为典型案例

发布日期:2024-09-02 阅读:208 人次

【典型案例】

郑某甲,中共党员,某学院院长。

郑某乙,郑某甲之子,从事建筑市场中介工作。

2023年11月,学院启动新校区建设,郑某甲担任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,亲自主抓新校区建设。2024年1月,郑某甲、新校区基建办主任冯某等人接受B建筑公司负责人吴某(系新校区建设工程主承包人)宴请,郑某甲带着郑某乙参加饭局。席间,郑某甲介绍郑某乙与吴某、冯某认识,“拜托”各位多带带郑某乙积累建筑市场从业的经营经验,但明确表示不能违规违纪。后郑某乙多次找到冯某、吴某,通过挂靠公司从B公司分包等形式实际承揽了新校区外墙涂料、食堂等附属工程,累计获利200余万元。经查,郑某乙承建的工程质量较好。郑某甲听闻郑某乙参与新校区建设,但未过问具体情况,也未出面打招呼。

【案例评析】

郑某甲的行为违反党的廉洁纪律。郑某甲身为党员领导干部,利用职权帮助其子承揽新校区工程,应当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零四条(利用职权为子女在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)等规定处理。

高校工程项目关系到校园安全,应当严格执行招标、询价等程序,高校领导干部不能以各种理由交由亲属和特定关系人承揽。实践中,个别高校领导干部“靠校吃校”,将学校后勤工程等项目作为自己发家致富的私人领地。本案例中,郑某甲身为高校领导干部,利用职权,通过授意学校工程承包人再次分包方式,安排其子承揽工程,即便相关工程质量较好,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,损害了学校形象,故不影响行为定性。需要说明的是,虽然郑某甲一再明确表示“不能违规违纪”,但从郑某甲前后行为表现和当时语境看,其真实目的还是要求学校工程承包商“分一杯羹”给其子,是为其子谋求交易机会,为掩人耳目才表示“不能违规违纪”,不能因此否定上述行为的违纪本质。需要注意的是,如郑某乙获得的工程建设等商业机会后,自己未实际施工,直接倒手出卖的,实际获利数额,可认定为受贿犯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