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典型案例】
董某,中共党员,A省H大学法学院教授。董某同时任某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教师、股东,在业内小有口碑。2020年3月,董某代表该培训机构与H大学后勤集团签订房屋租赁协议,约定培训机构承租H大学后勒集团闲置的实验楼五楼教室,租期4年。在租赁期间,董某与后勤集团因培训影响学校教学、培训机构转租房产等多次发生矛盾,后期后勤集团以学校名义起诉至法院,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。经查,租赁合同明确约定,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转租,但董某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将其中5间教室转租给他人。该市B区人民法院判决学校胜诉,要求培训机构限期迁出教室。但董某拒绝腾退,并在判决生效后继续占用学校的房产长达半年。2024年1月, B区人民法院根据H大学的中请,强制将董某等人迁出实验楼五楼。另查明,董某未经法学院问意,在培训机构招生材料中擅自注明“H大学法学院法律资格考试培训班”等内容。董某的上述行为均造成不良影响。
【案例评析】
董某的行为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。董某身为高校法学院教师,本应模范遵守法律法规,但其与学校就承租房产问题发生民事纠纷,在法院判其腾退房产后,仍占用学校房产长达半年之久,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行为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九条(强制迁出房屋等)规定。此外,董某擅自使用法学院名义用于培训班宣传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二十四条(教育、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利用科研单位、学术机构、教育机构、行业协会、专业人士、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、证明)等规定,鉴于上述行为均造成了不良影响等后果,应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条(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)规定予以处理。
《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第十条规定,不得假公济私,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、校徽、专利、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。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》第三条规定,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,实行政府分级监管、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;第五十四条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、使用国有资产。公办高校系国有事业单位,学校资产,除明确属于个人合法产权外,均属于国有资产。本案例中,董某身为法学院教师,为一己私利,知法犯法,长期违法占用学校房产谋利,显属违规。
